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

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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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行为,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3.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二、工程质量和安全

  1.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发包工程,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施工。

  2.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按照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

  3.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4.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防止发生施工安全事故。

三、监督和管理

  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的举报和投诉。

  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5.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诚信管理制度,对从业单位和个人的信用实施动态管理。

  6.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和个人的动态监管,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